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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法部份修正條文於11月1日起實施

智慧財產局自108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專利法部分條文,本次修正條文重點包括

(一)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。

(二)為提升舉發審查效能,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,並配套

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,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。

(三)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之期間及其更正案之審查方式。

(四)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,由12年延長為15年。

(五)為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,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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